淄博机械密封加工供应,淄博机械密封加工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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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有残疾人可以挂靠的企业吗?

答,回复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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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经在06年退休,在齐鲁石化的下属单位就职过,原来的张店区径编厂既是既为市区创建的残疾人福利厂,该厂是为化工单位制作设备管道阀门法兰动、净密封连接处垫片。该厂一致于我单位有业务上的往来,该厂的服务性极好,他们的极时热情,使得服务的客户都给予了很好的称赞。 现在张店区多个小区进入旧城改造的程序,不知现在该厂搬迁之何处,就不很清楚了,你可以通讯联系下吧。 还有个张店油灰厂也是街道承办的残疾人作坊。因为,房屋都升级了(装修方面的物品),所以油灰就早不适用了,可能该单位被淘汰了。据本人所知既是这样。我们也有“两支手,不在家里吃闲饭”这已经成为过去式,残疾人同样会在家里干些力所能及的创业项目的!你动下脑子吧!困难压不倒力质的中国人!踢出去第一只脚,就是胜利!


疫情当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属于工伤吗?

这个问题要分情况而论。一般情况下,普通劳动者不属于工伤。特殊情况下,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一般要符合“三公”原则,即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具体情形由《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地方法规(规章)加以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况且,新冠肺炎目前尚未列入职业病目录,因此一般劳动者在生活中或上班时感染患病或死亡,不属于工伤,除非法律或者地方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月23日,国家卫健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出台《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部委的文件无疑扩大了工伤的认定范围。

地方法规(规章)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一般也可以适用特别规定。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浙江出台了审理相关案件的实施意见,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上班路上被感染原则上不属于工伤,但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认定。

一新型肺炎疫情,当前作为在这种非常时期有的单位真的就应该遵循政府部署的京剧开工生产的要求,更不应该在这种时候冒着生命的危险,冒着给这个抗战新型肺炎疫情添麻烦的思想来组织生产。有的时候,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是比工作要宝贵的,所以说作为单位的领导也千万别自找麻烦,让这疫情危机四伏的情况下让员工去上班。

我想说的是,员工在上班的过程当中,如果是真的感染上了疫情病毒。我觉得不管是从法律意义上还是人道主义思想上,都应该有企业负责任的,最起码给员工在上班造成的病毒感染要负责任。我觉得如果你所在的公司想推诿责任,不承担后果的话,你就可以跟他打官司,我想这场官司只要是找一个律师就是必胜的。而且我觉得这个问题与法律有关系,根据《工伤条例》,《民法传染病防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据可查的法律条文,我想这个企业也会承担对你的赔偿。总之不能让员工这个弱势群体受到伤害。最起码我说这个企业的承担医疗期间的待遇,也就是开工资给一些精神补偿费什么的,反正老百姓是应该享受的。

1.职工上班的路上被感染病毒,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浙江地区的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肺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因为浙江省高院对此有例外规定,具体规定参见本人《一文掌握:哪些感染新冠病毒的情况属于工伤?不构成工伤咋办》一文)。理由如下:

(1)人社部在2020年2月21日的官方解答中再次明确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12月18日给出的官方答复指出: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认定工伤,必须同时满足:①在上下班途中;②受到伤害是因发生了交通事故;③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

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应跟交通事故有关,由于其他原因遭受伤害的,比如感染病毒、自行摔倒,均不得认定为工伤。

2.职工因公出差前往疫区(比如武汉)途中感染病毒的,是否属于工伤?

(1)对此问题,有地方规定的,首先依据地方规定处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因此该两个省的劳动者可申请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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